概况介绍
发布时间:2016-01-11点击量:17492
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要求
按《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中建通[2012]20号)要求及当年度的《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市示范工地”的申报工作,逾期申报的不受理。
二、评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3、《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中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中建通[2012]20号)。
三、评审注意事项
1、市示范工地每年评选两次,上、下半年各评选一次,并推荐申报省示范工地。评审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一般上半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12月20日前完成。
2、每个项目至少进行两次评审(初评和复查),初评要求现场须有模板工程,复查要求现场须有较完整的外架。若需在正常复查时间前拆除外架的,须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由协会组织专家提前复查。工期较长的项目,按每年的正常评审时间进行评审,直至项目竣工,项目竣工后,向我会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书原件。
四、现场评审
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市示范工地评审专家组到申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
1、受检项目负责人向评审专家组简要介绍工程概况及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土建(建筑基坑、脚手架、高处作业、模板工程等)、机电(现场临时用电、起重机械及施工机具等)和文明施工。
3、检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包括监理单位资料)。
4、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但不作出评审结论。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反映项目真实情况,提交创“市示范工地”情况汇报资料,并认真配合评审组的评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馈送贵重物品和货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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